SCFIS欧线期货 EC:保证金、涨跌停与手续费
主力合约 EC2611 的参数如下,其他合约和适用条件见下表。
参数交易日 2026-10-23 · 7 个合约 · 官方来源
主力合约 EC2611
按 2026-10-23日终持仓量认定 · 持仓 12,257 手
- 一般持仓保证金
- 17%
- 涨跌停板
- ±15%
- 开仓手续费
- 万分之6
官方来源与参数日期
参数口径
- 来源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每日交易与结算参数
- 交易日
- 2026-10-23
以上为相应交易日的交易所标准。具体合约、持仓性质及适用条件以官方规则为准;结算参数文件日期与交易日分别标注。
逐合约参数
| 合约 | 一般持仓保证金 | 套保保证金 | 涨跌停板 | 开仓手续费 | 平仓手续费 | 套保手续费 | 持仓限额 | 日内开仓限额(手) |
|---|---|---|---|---|---|---|---|---|
| EC2611 主力 | 17% [2] | 17% [2] | ±15% [2]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3 [1] | — | — |
| EC2610 | 30% [2] | 30% [2] | ±20% [2]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3 [1] | — | — |
| EC2612 | 22% [2] | 22% [2] | ±20% [2]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3 [1] | — | — |
| EC2701 | 17% [2] | 17% [2] | ±15% [2]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3 [1] | — | — |
| EC2703 | 22% [2] | 22% [2] | ±20% [2]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3 [1] | — | — |
| EC2706 | 17% [2] | 17% [2] | ±15% [2]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3 [1] | — | — |
| EC2709 | 17% [2] | 17% [2] | ±15% [2]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6 [1] | 万分之3 [1] | — | — |
左右滑动可查看完整参数表。“—”表示数据缺失,不代表零值。手续费按成交金额比例(万分之)或每手金额列示;单位未注明时保留原值。持仓限额与日内开仓限额分别计算,套保、个人客户及交割阶段的特殊规定以官方规则为准。
持仓限额依据
一般客户与会员限仓按单向计算;套期保值、个人客户及其他限制须另行核对。规则生效日:2026-07-06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
| 合约阶段与条件 |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 客户 |
|---|---|---|
| 合约挂盘至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 | 1200 手 | 1200 手 |
| 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 | 360 手 | 360 手 |
| 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 120 手 | 120 手 |
原文单位:限仓数额(手)。逐合约表仅列可确定的客户限仓手数;其余以“—”表示。
原文依据与适用条件
合约挂盘至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1200;限仓数额(手);客户:1200;限仓数额(手)
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360;限仓数额(手);客户:360;限仓数额(手)
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120;限仓数额(手);客户:120;限仓数额(手)
套期保值业务指引
套期保值业务指引
套期保值业务指引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条自某期货合约有成交之日起,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在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在当日的基础上增加,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正常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八条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在当日的基础上增加,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当日收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二)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一)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在当日的基础上增加,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一)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在当日的基础上增加,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能源中心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应当同时明确强制减仓基准日和采取强制减仓的相关合约。强制减仓基准日为最近一次出现单边市并应用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交易日。
(三)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均列入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等持仓类型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4%,小于8%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4%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4%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4%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8%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按下述方式进行(具体见本细则附件):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分配后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不再分配。
(四)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套利交易持仓的限仓数额由能源中心审批确定;
第二十六条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限额由本细则上市品种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做出具体规定。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般持仓限额。能源中心调整一般持仓限额应当经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累计不得超过某合约在不同时期一般持仓的限额加上该时期获批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
第三十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某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境外中介机构某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
第四十二条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的,应当强行平仓的持仓由能源中心按先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以及先期货后期权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收市后能源中心各上市品种的所有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排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的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对应的所有客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按照单向计算。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按照单向计算。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按照单向计算。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按照单向计算。
(三)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均列入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等持仓类型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小于6%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3%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3%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分配后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不再分配。
第八十七条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在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一般持仓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按照下表执行: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按照单向计算。
(1)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旦出现卖出(买入)申报即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2)同方向单边市是指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单边市情况。
(3)反方向单边市是指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单边市情况。
(4)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规定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6)强制减仓是指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导致市场风险急剧增大情况的,能源中心有权将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按照持仓比例以涨跌停板价格自动撮合成交。
4.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和套期保值持仓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交易者的持仓数。
参数变化历史
按交易日比较参数;记录日期不代表公告生效时间。
- 套保保证金 22% → 30%EC2610 · 对比交易日 2026-10-21
- 一般持仓保证金 22% → 30%EC2610 · 对比交易日 2026-10-21
公告时间线
按发布日期列出涉及本品种的公告。
官方来源
以上数值取自2026-10-23 交易日的官方参数,未做改动。适用限制见持仓限额依据,以交易所官方文件为准。